學生學雜費及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辦法修訂對照表

一、「學雜費及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辦法」業經115年05月06日第115-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修訂條文第四條,基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中修訂後條文適用對象為115學年度入學者。

三、本次修正主要考量各學院、系、所因專業領域不同,碩士及博士論文撰寫所需時間各異,故恢復免收碩士班、碩士專班、博士班延畢生論文學分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