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雜費及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辦法」業經114年05月07日第114-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修訂條文第四、五、八、十條,基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中修訂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適用對象為115學年度入學者,第八條第七款「符合修習碩士班先修課程資格」適用對象為符合115學年度資格116學年度入學碩士班者。
三、本次主要基於鼓勵學生如期畢業及收費一致性考量,取消因修讀雙主修或交換學生及僅因英文能力畢業門檻未通過之延畢生第一年免收雜費之優惠;取消免收碩士班、碩士專班、博士班延畢生論文學分費優惠;取消免收碩士班、碩士專班、博士班延畢生延畢第一年學分雜費優惠;修正「符合五年一貫生」文字用語為「符合修習碩士班先修課程資格」,並取消其第六年免收學分雜費優惠。